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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穗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穗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穗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跃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穗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湛麻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320万元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14577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其碧审 判 员  程丰峰人民陪审员  谢红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锦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