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伦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2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根香,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之翔,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伦华。再审申请人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房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伦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荣达房开公司委托贵阳筑政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房屋拆迁代理工作,该公司总经理张发斌伪造了内容为“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贾彦斌印”的印章各一枚,并在代表荣达房开公司与罗伦华等拆迁户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等合同中使用了该两枚公章,故荣达房开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