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5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590-2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柴晶芳、陈丽华、郑昌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柴晶芳、陈丽华、郑昌光支付人民币1019057.73元及执行费125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但已抵押给其他银行,被执行人柴晶芳、陈丽华、郑昌光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能够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上执民字第59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钱 军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许荣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