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志东与马晓兵、郝飞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东,马晓兵,郝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50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东,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晓兵,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飞荣,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87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晓兵、郝飞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晓兵向王志东偿还借款本金1355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980元,被执行人郝飞荣负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晓兵、郝飞荣与申请执行人王志东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马晓兵于和解当日向申请执行人王志东偿还借款1.5万元,剩余120500元由马晓东每月向申请人王志东偿还2000元至该款全部偿还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980元由被执行人马晓兵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