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涛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54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涛,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1996年12月27日因犯抢劫、绑架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1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1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日被批准逮捕并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8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民警发现在本区优山美地小区A座2509室鲁某、秦某有吸食冰毒嫌疑,当日民警在其家中将两人抓获。随后,民警在鲁某及秦某家衣柜内搜出一把双管自制枪支和一把单管自制枪支。在鲁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被告人马涛到鲁某家中将两把枪一并取走。2014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涛再次来到优山美地小区鲁某家中将两把枪放在鲁某家中,直至2014年8月18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淮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支枪均以火药为动力,且具备致伤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涛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民警发现居住在本区优山美地小区A座2509室的鲁某、秦某(二人均已判刑)有吸食冰毒嫌疑,当日民警在其家中将两人抓获。随后,民警在鲁某及秦某家衣柜内搜出一把双管自制枪支和一把单管自制枪支。经查,在鲁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被告人马涛曾到鲁某家中将两把枪一并取走。2014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涛再次来到优山美地小区鲁某家中将两把枪放在鲁某家中,直至2014年8月18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淮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支枪均以火药为动力,且具备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鲁某、秦某、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淮)公(痕)鉴字(2014)32号枪支鉴定书,本院(2015)田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09)凤刑初字第0139号刑事判决书,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1996)大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马涛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均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杀伤力的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涛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刑罚,现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轩 毅审 判 员 王 兴人民陪审员 陶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