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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正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正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1385号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文学北路徐州日报社记者站西楼106室。法定代表人王冠军,公司总经理。被告胡正太。余项不详。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正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玉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