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金钗与浙江汇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金钗,浙江汇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朱金钗(330623196510122523)。被执行人:浙江汇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姜绍庆,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朱金钗依据生效的(2014)绍嵊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汇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全部款项13642.80元及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汇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执行款4000元,其所有的财产均已另案抵押查封,处置尚需一段时间,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参与执行分配并优先受偿,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先作程序终结处理。据此,本案剩余执行标的9642.80元及息目前暂无法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国民(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