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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眉宽申请执行王兰斗、康金玲、刘满贵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眉宽,王兰斗,康金玲,刘满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代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张眉宽,男,汉族,1951年11月11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被执行人王兰斗,男,汉族,57岁,代县xx乡xx村人。被执行人康金玲,女,40多岁,xx乡xx村人。被执行人刘满贵,男,1954年5月4日出生,xx乡xx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张眉宽申请执行王兰斗、康金玲、刘满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兰斗、康金玲、刘满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兰斗、康金玲、刘满贵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但被执行人王兰斗、康金玲、刘满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满贵在代县信用合作联社新高信用社账户上的全部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竹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