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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贺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贺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 判 员  朱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佩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