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贺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贺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 判 员 朱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佩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