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贾超与沈静、孙洪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超,沈静,孙洪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21号申请人贾超,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申请人沈静,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申请人孙洪双,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人贾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沈静、孙洪双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阳光花园19栋302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和坐落在怀远县城关镇淮风苑小区1号楼206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并已提供杨志全所有的坐落在蚌埠市山水华庭27号楼2-6-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蚌私字第××号)和陆平所有的坐落在蚌埠市沁雅锦绣城3号楼1单元6层60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贾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沈静、孙洪双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阳光花园19栋302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和坐落在怀远县城关镇淮风苑小区1号楼206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沈静、孙洪双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杨志全所有的坐落在蚌埠市山水华庭27号楼2-6-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蚌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杨志全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三、查封陆平所有的坐落在蚌埠市沁雅锦绣城3号楼1单元6层60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陆平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