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欣与被告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侯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893号原告:张欣。委托代理人:徐金兵,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双。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欣与被告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欣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欣的申请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675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