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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欣与被告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侯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893号原告:张欣。委托代理人:徐金兵,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双。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欣与被告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欣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欣的申请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675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