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某、张某某、张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某,张某某,张某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杨军,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被告张某国,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中山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某、张某某、张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