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付书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书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480号罪犯付书建,男,生于1965年10月25日,汉族,捕前住新疆省乌鲁木齐米东区古牧地东路***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马井镇天乐村*组。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付书建曾于1989年3月因贩卖人口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刑满释放。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付书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付书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付书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书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书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