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陵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秦道南与沈兵、何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道南,沈兵,何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秦道南。被执行人沈兵。被执行人何红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沈兵、何红艳向申请执行人秦道南返还借款305000元;从2015年6月1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44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兵、何红艳的银行存款3094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沈兵、何红艳从2015年6月1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