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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1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杨爱斌、李同献等与刘士文、苏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爱斌,李同献,孔祥柱,刘士文,苏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624-1号原告杨爱斌。原告李同献。原告孔祥柱。被告刘士文。被告苏娜。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7510号原告杨爱斌、李同献、孔祥柱与被告刘士文、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624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刘士文、苏娜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告刘士文、苏娜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二、续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