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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谢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广东省德庆县人,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德庆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傍晚,被告人谢某某在其经营的华雄通讯手机店的电脑主机内,将30部视频文件下载给许某华并收取费用25元。同月10日,公安民警在郁南县某镇华雄通讯手机店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并在其电脑主机内发现视频文件1181部。经郁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被告人谢某某的电脑主机内发现的视频文件,有200个视频文件属淫秽视频文件;下载给许某华的30部视频文件,有28部属淫秽视频文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记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移送物品情况、发还清单、抽样笔录、户籍资料、营业执照等;2、证人许某华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郁南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查获的淫秽视频文件只卖出一小部分的法定和酌情从轻情节,可以适用管制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管制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寿审 判 员  聂海奇人民陪审员  杨永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文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