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梧刑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新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新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梧刑执字第372号罪犯黄新强,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忻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4日作出(2006)忻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黄新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5年6月28日至2019年5月29日。黄新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3日作出(2006)来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24日交付执行。罪犯黄新强曾于2010年、2013年共获减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新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黄新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庭对罪犯黄新强减刑一年三个月九天。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黄新强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法裁决。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新强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监狱表扬,奖励分125.45分。忻城县红渡镇民政办出具证明证实罪犯黄新强属家庭困难户。本院认为,罪犯黄新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新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九天(刑期至2015年6月20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观全审 判 员 严家鹏代理审判员 韦权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