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回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回一初字第143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以已与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尹艳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毅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