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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回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回一初字第143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以已与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尹艳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毅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