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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颜激航与徐惠国、黄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激航,徐惠国,黄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400号之一原告颜激航,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张浩,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惠国,男,195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黄佳,女,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受理原告颜激航与被告徐惠国、黄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徐惠国、黄佳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颜激航与被告徐惠国、黄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