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颜激航与徐惠国、黄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激航,徐惠国,黄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400号之一原告颜激航,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张浩,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惠国,男,195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黄佳,女,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受理原告颜激航与被告徐惠国、黄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徐惠国、黄佳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颜激航与被告徐惠国、黄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