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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永庭不服不予受理起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永庭,男,汉族,河北省井陉县人,住阳泉市。上诉人李永庭不服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民初字第31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本人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退休,属于裁判生效后发生的新事实,故本案应当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永庭所诉“阳煤集团至今没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转移原告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致使原告不能退休”等部分诉求,属于新的事实,应予立案受理。对已经矿区人民法院(2008)矿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裁决的诉求部分,可引导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5)矿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郭晋江审判员  任晓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佳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