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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晓峰与李红英、于洪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峰,李红英,于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胡晓峰,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红英,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洪江,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胡晓峰与被执行人李红英、于洪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红英、于洪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红英、于洪江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5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