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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杜春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杜春秋,杜春生,张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被执行人杜春秋,男,1985-3-12日出生,满族,农民,地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杜春生,男,1977-6-25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金成,,男,1975-6-3日出生,满族,农地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与杜春秋、杜春生、张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春秋、杜春生、张金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杜春秋、杜春生、张金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杜春秋、杜春生、张金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劲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