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以其与被告曹某某自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其与被告曹某某自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秀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