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与周平儿、安明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周平儿,安明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光。被执行人周平儿。被执行人安明丰。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与周平儿、安明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平儿、安明丰名下财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一时难以处置完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076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鼎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