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中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三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朔中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夏县瑶峰镇X村,现住应县城X栋X排,系被害人克某某之夫。被执行人王三小(又名王权利、王月、刘永),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黑士台镇X村,汉族,无业,捕前住应县大黄魏乡X村。现羁押于应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2013)朔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王三小判处XX,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 敏执行员 刘建斌执行员 张宝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东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