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谢玉香与窦孝臣、淄博久超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香,窦孝臣,淄博久超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谢玉香,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窦孝臣,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淄博久超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原告谢玉香诉被告窦孝臣、淄博久超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玉香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玉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谢玉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乃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