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翠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翠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429号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银河不夜城连廊)。法定代表人刘黎,董事长。被告陈翠翠。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翠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18.5元,由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一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