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2013-320-6王宝珍房产查封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云龙,莱阳市海陆空加油中心,刘彬鑫,王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320-6号申请执行人盖云龙,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旌旗西路334号。被执行人莱阳市海陆空加油中心。地址:莱阳市冯格庄办事处天桥屯村。被执行人刘彬鑫,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北路117号。被执行人王宝珍,女,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北路1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盖云龙与被执行人莱阳市海陆空加油中心、刘彬鑫、王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6日做出(2013)莱阳执字第32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宝珍位于莱阳市五龙北路117号院2-2-502号房产(证号为00037110)。现查明本院己于2014年4月25日以(2013)莱阳执字第320-4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己向房产管理机关发出(2013)莱阳执字第32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限自2014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4日,目前尚在查封期限内,故(2013)莱阳执字第320-5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产的查封属于重复查封,需要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3)莱阳执字第320-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宝珍位于莱阳市五龙北路117号院2-2-502号房产(证号为0003711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振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