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秋兰与邱增光、古宝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秋兰,邱增光,古宝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张秋兰,女,1963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邱增光,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古宝月,女,1983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张秋兰与被执行人邱增光、古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邱增光所有的闽FL××××号小型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因未发现实物而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6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宝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