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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郑国忠与曾令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郑国忠。被告曾令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忠与被告曾令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忠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国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郑国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