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郑国忠与曾令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郑国忠。被告曾令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忠与被告曾令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忠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国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郑国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