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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舟执委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厦门弘集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汇力绳缆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弘集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市汇力绳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执委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弘集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刚。被执行人:舟山市汇力绳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平军。厦门弘集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汇力绳缆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弘集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厦海法执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5日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执行。厦门海事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舟山市汇力绳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坞坵社区(定海工业园区内)地号为102-5-716、土地证书为定国用2011第030449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因案外人分别设定有第一、第二顺位的抵押权,故目前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法舟执委字第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献平执行员  XXX执行员  童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姣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