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执补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正华申请执行四川怡楠木典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华,四川怡楠木典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补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华,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被执行人四川怡楠木典文化有限公司,住遂宁市创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代友。本院受理张正华申请执行四川怡楠木典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存款、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劳人仲案字(2014)32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本案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詹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