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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宋秀琼与俞建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荔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宋秀琼,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陈金辉,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秀珍,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建盛,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宋秀琼与被告俞建盛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志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秀琼的委托代理人武秀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建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秀琼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案外人胡福贵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9月25日由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有胡福贵及被告共同出具的《借条》一份为据;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人胡福贵及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俞建盛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5日,案外人胡福贵由被告俞建盛担保向原告宋秀琼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内容为“胡福贵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特向宋秀琼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整,该笔借款由俞建盛担保。”的《借条》一份交原告宋秀琼收执,被告俞建盛亦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处签名并捺指纹,双方无约定担保期限;之后,原告宋秀琼因催讨上述借款未果,致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一份在案为凭,经庭审审查,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与其证明对象具有关联性,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外人胡福贵由被告俞建盛担保向原告宋秀琼借款人民币10000元,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俞建盛自愿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处签字确认,双方的保证合同关系即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条》上未载明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俞建盛应对本案借款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借款人胡福贵经催讨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宋秀琼要求被告俞建盛承担保证责任,向其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建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建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秀琼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该款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俞建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琳珊相关法条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