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美琴与告张彦超、张玉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琴,张彦超,张玉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574-1号原告赵美琴,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张彦超,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张玉爱,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琴诉被告张彦超、张玉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美琴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张彦超、张玉爱价值5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秦向北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东段南侧新烟街东侧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040101××××号)的房屋为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美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彦超、张玉爱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秦向北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东段南侧新烟街东侧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040101××××号)一套。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赵美琴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