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海波诉王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波,王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波,男,汉族,51岁,现住双辽市柳条乡同德村二屯。被执行人王光,男,汉族,44岁,农民,现住双辽市柳条乡柳条村。李海波诉王光买卖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了(2014)双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王光于2014年8月25日前偿还申请人欠款20000.00元,余款51508元于2014年12月25日前付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本次终结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 张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