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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禹城市衡磊建材有限公司与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城市衡磊建材有限公司,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商初字第612号原告禹城市衡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房寺镇南店村。法定代表人杨传杰,经理。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5号。法定代表人刘文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城市衡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城市衡磊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城市衡磊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城市衡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2元,由原告禹城市衡磊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德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