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金义荣、徐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义荣,徐德明,邱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金义荣,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椒江区。被执行人徐德明,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椒江区。被执行人邱彩女,女,1939年1月28日出生,住椒江区。本院在执行金义荣与徐德明、邱彩女(2015)台椒执民字第9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3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义荣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德明、邱彩女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319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徐德明、邱彩女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朝晖小区33幢1单元501室的房屋已由第三人于2010年10月15日公证买入,并于2015年4月1日判决双方协议有效,因涉及双方权利冲突,该财产一时难以处理,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徐德明、邱彩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4月7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金嫔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徐德明、邱彩女的其他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金嫔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德明、邱彩女财产目前一时难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椒商初字第0327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助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