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淮南市粥面世家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姚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粥面世家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姚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472号原告淮南市粥面世家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余明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朝文,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成,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涛,男,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粥面世家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粥面世家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粥面世家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粥面世家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粥面世家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