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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洪某某,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洪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庭通知被告赵某某应诉后,被告赵某某与原告洪某某私下协商了离婚事宜,原告洪某某以需缓和夫妻感情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洪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靳逢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