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高建与汪春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汪春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高建,个体工商户。被告:汪春明,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与被告汪春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高建负担。审 判 长  刘 铎代理审判员  刘丽颖人民陪审员  王宝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明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