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与陕西合欢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路东段366号。法定代表人王创,系该交易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收效,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合欢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合阳县轻工业集中区纬六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合欢面粉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阳县金水路60号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申请人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名下价值1153.49万元的财产。二、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合欢面粉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阳县城金水路60号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少锋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