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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柴林居民委员会与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柴林居民委员会,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枣庄市山亭区教育印刷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枣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柴林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彬洋,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颜、宋鹏,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春英,区长。委托代理人陈昌河,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山亭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金苏东,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枣庄市山亭区教育印刷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兴文,经理。上诉人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柴林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枣庄市山亭区教育印刷中心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13)滕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中上诉人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柴林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柴林居民委员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曙光审判员  张昌民审判员  温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