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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殷海仙与史夕兵、赵小妹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海仙,史夕兵,赵小妹,陆辰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0438号原告殷海仙。委托代理人何晨,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夕兵。被告赵小妹。被告陆辰辰。委托代理人吕俊伟(受赵小妹、陆辰辰的共同委托),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海仙与被告史夕兵、赵小妹、陆辰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海仙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殷海仙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海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殷海仙负担。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