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程万太与李建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万太,李建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8号申请人程万太。被执行人李建邦。申请人程万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2015年6月17日,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