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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程万太与李建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万太,李建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8号申请人程万太。被执行人李建邦。申请人程万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2015年6月17日,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