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明远与杭州紫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远,杭州紫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321号原告:陈明远。被告:杭州紫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远诉被告杭州紫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远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紫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明远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