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俊与罗海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872号原告:郭俊。被告:罗海林。原告郭俊与被告罗海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郭俊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霖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