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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民一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莫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中法民一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甲。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莫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4)肇鼎法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莫某甲、陈某于2007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育儿子莫某乙(2009年1月16日出生)。2014年,陈某外出治病,时有不回家,夫妻因此产生矛盾。同年7月份,陈某离开家庭,夫妻开始分居,各自生活。莫某甲以夫妻无感情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稳定,夫妻之间主要因家庭事务处理缺乏沟通而造成夫妻不和,如陈某外出治病,应与莫某甲商量,莫某甲也应对陈某治病给予关心和支持,但莫某甲、陈某均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因而产生矛盾,双方均有过错。根据莫某甲、陈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莫某甲、陈某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只要莫某甲、陈某能正确处理好家庭事务,相互之间能理解和支持各自所需,其夫妻是可以和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不准莫某甲与陈某离婚。上诉人陈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结婚多年莫某甲完全没有给我生活费,我长期有病莫某甲也没有给过钱我治疗。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准予离婚、儿子莫某乙的抚养权归陈某、莫某甲赔偿300000元给陈某。被上诉人莫某甲答辩称:同意离婚,但儿子莫某乙的抚养权归莫某甲,莫某甲无需赔偿任何钱财给陈某。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争议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问题。本案中,莫某甲与陈某婚前自由恋爱,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双方主要是因缺少沟通、欠缺关心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让互谅、互相尊重,是可以和好的。因此,原审判决不准莫某甲与陈某离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陈某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红茂审判��员李小冬代理审判员  吕翠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燕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