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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克皇与方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皇,方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834号申请执行人:陈克皇,凤阳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方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方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克皇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被执行人方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方铭及其配偶杜家群(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铭及其配偶杜家群(身份证号码××)的银行存款211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