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钱丽平与周丽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丽平,周丽美,李杭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001-1号原告:钱丽平。被告:周丽美。第三人:李杭波。本院在原告钱丽平与被告周丽美、第三人李杭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丽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丽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钱丽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