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金火、陈金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良添,系信用联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陈金火,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金发,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金火、陈金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二百五十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